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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对获知识产权认证企业补助10万元

创始人 知识产权认证网
2022/11/15 14:39:53 阅读 0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质量提升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质量提升若干政策》(济管办〔2020〕37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22号)和《中共济源市委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济发〔2018〕22号)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着力简化行政流程,压缩申报时限,提升行政效率,在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规定受理条件时,力争实现企业申报“只跑一次”。

第三条 畅通政策咨询渠道,设立电话、网络、来信、现场等多种咨询方式,规范政策咨询的受理、转办、答复和公开,确保咨询便捷、答复准确及时。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科室提供政策查询和咨询服务。

第四条 奖励资金类政策采取年度集中申报的方式,每年3月份发布申报公告,受理上一年度的质量成果奖励补助,5月底前结束受理集中申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初审后提出拟奖名单,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经征求意见无异议的,按有关程序审定后予以奖励。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申报流程

奖励政策实施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业务科室负责。奖励资金申报受理、评审审核、拨付程序如下:

1.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发布受理公告。企业自愿申报,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在受理期内可重新提交。申请单位在首次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重新提交的,视为撤回申请。

2.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时间统一办理申报事项,并由相关业务科室分别评审或依法依规通过组织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核。对通过评审、审核的项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3.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项目评审、审核和公示结果,提出奖补资金使用计划,按程序予以办理。

第六条 申报条件

1.对企业的要求

(1)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济源示范区且注册时间满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申报奖补资金支持的重点和方向;

(3)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4)近三年没有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近三年申请财政扶持资金中没有发生弄虚作假、伪造等情况;

(6)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7)近三年没有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

(8)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2.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要求

(1)登记在济源示范区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符合申报奖补资金支持的重点和方向;

(3)没有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近三年申请财政扶持资金中没有发生弄虚作假、伪造等情况;

(5)近三年没有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

(6)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3.对个人的要求

(1)资金的申请主体为在济源示范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经常居住地的自然人;

(2)符合申报奖补资金支持的重点和方向;

(3)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七条 奖励资金类政策所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包括基础材料和证明材料两类。申报材料中所提供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所有申报材料按顺序扫描为pdf文件,同时报送。

一、基础材料

1.济源示范区质量提升若干政策奖补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2.济源示范区质量提升若干政策奖补专项资金申报表。申报表分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3类(分别以1-1、1-2、1-3表示),申报单位按各自的性质分别选择其中一类填报;

3.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证扫描件;企业、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扫描件(三证合一、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扫描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扫描件;

5.申报人关于提供资料真实性的信用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申请的奖补资金超过500万的,必须出具第三方信用报告;

6.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证明材料

(一)质量品牌

1.省财政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单位给予500万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的单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除省财政给予的奖励以外,示范区财政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和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的单位参照省级奖励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示范区财政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证明材料

提供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河南省省长质量奖、济源市市长质量奖的表彰文件;企业(单位)提供的履行政府质量奖获奖单位责任、义务承诺书。

(2)承办单位

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科  6611399

2.获得河南省质量诚信工业(AAA、AA、A)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证明材料

提供获得河南省质量诚信工业(AAA、AA、A)的表彰文件。

(2)承办单位

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科  6611399

3.成功创建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河南省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单位,分别给予创建主体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证明材料

提供获得创建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河南省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表彰文件。

(2)承办单位

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科  6611399

4.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集体商标每件奖励5万元。

(1)证明材料

提供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明文件;集体商标注册证书。

(2)承办单位

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促进科   6612059

(二)标准化

5.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证明材料

提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奖励文件、获奖标准文本、获奖证书等

(2)承办单位

市场监管局标准化科  6621160

6.制(修)订且经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前两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奖励;被政府采信或10家以上企业采用的团体标准,给予牵头制定单位5万元奖励。每年度每个单位累计奖励标准数不得超过3个。

(1)证明材料

提供批准发布公告、正式标准文本;团体标准需提供制(修)订立项文件、发布公告以及自我公开声明证明文件,标准正式印刷文本,被政府采信或10家以上企业采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2)承办单位

市场监管局标准化科 6621160

7.经批准成立国家标准化组织(IEC、ISO、ITU)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奖励20万元;经批准成立国家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奖励10万元;经批准成立国家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单位,奖励5万元。

(1)证明材料

提供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其他重要组织下达的正式批准文件,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及该机构的专家委员名单等。

(2)承办单位

市场监管局标准化科 6621160

8.承担并经验收合格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证明材料

提供批准立项文件、批准认定文件和证书。

(2)承办单位

市场监管局标准化科 6621160

9.被认定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被认定为国家生态原产地保护的,分别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证明材料

提供批准发布公告;申报成功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奖励的,提供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证。

(2)承办单位

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促进科  6612059

10.获得省级5A、4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证明材料

提供批准确认文件、证书。

(2)承办单位

市场监管局标准化科 6621160

(三)计量

11.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涵盖能源计量)的AAA级、 AA级 、A级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证明材料

提供获得测量体系认证(能源计量确认)审核报告、证书等证明材料。

(2)承办单位

市场监管局计量科    6610905

(四)认证管理

12.获得国家级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GAP农业规范认证示范点、绿色示范工厂(园区)等质量认证示范区(点)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证明材料

分别提供获得国家级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GAP农业规范认证示范点、绿色示范工厂(园区)的认证证书等证明材料。

(2)承办单位

市场监管局认证监督管理科    6610052

(五)知识产权

13.获得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并在示范区知识产权局备案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额予以奖励。获得省级知识产权强企(领军企业、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获得市级知识产权优势或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证明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出具的贯标认证证书,提供省、市相关部门的认定文件,企事业单位有效证照及相关证明材料。

(2)承办单位

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促进科  6612059

14.获得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并在示范区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相关贷款全额贴息,单笔一次性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单笔贷款最多贴息三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机构完成单笔融资额在200万元(含)一1000万元之间的,每家给予0.5万元补助;完成单笔融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每家给予1万元补助。以专利、商标投保的,给予每件1000元的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1)证明材料

质押融资的专利证书,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合同等相关协议及放(还)款单据等协议履行相关凭证,专利保险合同、保单等相关材料,企事业单位有效证照及相关证明材料。

(2)承办单位

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促进科  6612059

15.获得国家级、省级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培育)区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证明材料

提供国家、省相关部门的认定文件,企事业单位有效证照及相关证明材料。

(2)承办单位

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促进科   6612059  

16.获得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实验基地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获得国家、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证明材料

提供国家、省相关部门的认定文件,企事业单位有效证照及相关证明材料。

(2)承办单位

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促进科  6612059

17.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项补助3万元,其他每项补助1万元;实际支出费用未达上述标准,按照实际发生额度补助;同一专利在多个国家授权的,补助不超过3个国家。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当年给予每件5000元补助,授权后第二年以后仍然有效的,每年给予每件1000元的补助,连续补助5年。当年获得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500元补助。申请补助的专利应当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权属纠纷、侵权纠纷等。

(1)证明材料

提供专利证书,发明专利有效证明,职务申请者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非职务申请者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国外专利授权须提供代理费发票及官方费用账单;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承办单位

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促进科  6612059

18.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获得省专利奖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证明材料

提供国家、省相关部门的认定文件,企事业单位有效证照及相关证明材料。

(2)承办单位

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促进科   6612059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细则仅对《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质量提升若干政策》(济管办〔2020〕37号)生效后取得的质量成果有效,以往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条 申报人在申请奖励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已被认定资格,收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并取消申报资格三年,按规定将企业失信行为列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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