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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2021年度专利资助申报开始,通过知识产权认证给予8万元补助

创始人 知识产权认证网
2022/12/7 14:09:17 阅读 10

平湖市专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利专项资金的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平湖市专利专项资金奖励实施办法》(平政发〔2019〕7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专项资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加强我市专利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本办法涵盖的项目包括:专利创造补助、专利应用补助、知识产权环境建设补助、知识产权保护补助。

第三条  专利专项资金的设立、管理、分配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规范管理、公开透明,绩效评价、专款专用、跟踪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共同做好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市财政局根据规定下达专利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拨资金,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开展绩效评价等。

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相应的补助标准,根据工作计划和预算管理制度的要求,编制专利专项资金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负责项目的实施,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提交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等。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和补助范围

第五条  专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根据财力情况,在保运转、保民生和保重点的前提下,以现有法律、政策为依据进行测算,并结合绩效目标的评估和绩效评价的结果提出专利专项资金规模,经批准后列入市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

第六条  上级补助资金纳入专利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并根据上级的分配要求与本级预算安排的相关性进行分配。上级补助资金的分配要求如符合本级预算中专利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上级补助资金先行安排,不足部分由本级补助;上级补助资金明确分配要求但不在本级项目范围内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财政局制定分配方案,原则上实行竞争性分配;上级补助资金未明确分配要求的,则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上级补助资金的再分配,按部门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第七条  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专利权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16000元补助。专利权人为自然人的,当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有效期内发明专利存量减少的,每件扣减一半补助。

企业通过转让引进本市以外的与本企业产业相关的有效发明专利(关联企业除外),并在办理转让前经市场监管局备案,有条件实现产业化的,每件给予12000元补助。

(二)发明专利授权后维持有效达到5年的,一次性给予单件2000元的年费补助;维持有效达到10年的,一次性给予单件5000元的年费补助。

(三)国外发明专利授权。专利权人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在美国、欧洲、日本授权的,给予每件5万元的补助;在其他国家授权的,给予每件2万元的补助。同一发明专利只能享受二次补助。

(四)企业利用自主专利技术(近三年内取得的国内发明专利)进行产业化,其含发明专利技术的产品首次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并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经立项认定,按其销售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进行补助,按平科技〔2018〕31号执行)。

(五)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知识产权局授予省专利(外观设计)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六)对中小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的,按年贷款额的3%给予贴息,对同一笔贷款项目采取在企业贷款还清后一次性核拨,贴息计算按实际发生月份核算(最长不超过一年),单个企业年度内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嘉兴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奖励。

(八)对贯彻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标准认证(简称贯标认证),且认定为嘉兴市级以上专利示范企业,给予8万元的补助。

(九)对企业或行业建设专利数据库的,给予数据库建设费用50%、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

(十)企业发生专利诉讼案件,在当年案件终结或判决已生效并胜诉的,独立拥有该项专利权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专利维权补助。按实际支出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总额30%予以补助,每项专利案件补助最高5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的补助对象和补助方式

第八条  专利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二)第一申请人地址在平湖市域范围内的自然人;

第九条  专利专项资金的补助方式主要包括直接补助、贴息、以奖代补等。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十条 申报

市场监管局每年编制专利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登录 “平湖市专利资助系统”进行申报。网上申报初审通过后,打印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镇街道、开发区盖章后,提交市场监管局相应科室。

第十一条  审核

项目初审受理通过后,由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审计局、经信局、税务局、人力社保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建设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按《平湖市财政专项资金联审办法》对申报项目单位进行联审,市人民政府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联审通过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开展符合性审查,主要审查项目与政策依据的合规性、预算决策的合法性和预算控制的合理性等。

市场监管局根据审查的结果提出补助意见,报市场监管局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审定,并对审定的项目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市场监管局班子会议审定批准的意见及公示结果,会同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下达补助资金文件。享受政策的企业,如管理权限属镇街道、开发区的,由市财政转移支付至镇街道、开发区财政,镇街道、开发区财政负责兑现;管理权限属市级的和享受政策的个人,由市市场监管局直接支付。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市场监管局在收到专利专项资金兑现文件后,需在一个月内完成支付;因特殊原因未能支付的,需向市场监管局和财政局说明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专利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

第五章  资金的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应建立健全专利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完善绩效目标管理,每年组织实施对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进程及其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可视情开展绩效抽评。

第十四条  重要绩效目标设定。

长期绩效目标。提升全市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增加国内外发明专利申请量,创造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前瞻性、能够引领产业发展、有较高市场价值的自主知识产权。进一步完善全市知识产权环境建设,开展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工作,推进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培育。拓宽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渠道,调动企业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积极性,帮助企业实现知识产权融资,盘活企业无形资产,促进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年度绩效目标。2020年,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38件,完成PCT专利申请20件,完成企业专利质押融资登记额4亿元,全市培训知识产权企业达到130家以上。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商标品牌)示范企业5家,完成知识产权贯标企业4家,建立知识产权服务站1家,完成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市)复核验收。以后年度根据工作目标调整设立年度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绩效结果应用。根据投入指标占权重20%、管理(过程)指标占权重20%,产出指标占权重20%和服务对象满意指标占权重40%的比例,总分为100分,确定优秀(≥90分)、良好(≤80<90)、合格(≤70<80)、不合格(<70分)四个等次,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补助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或发现有突出问题的要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加强对专利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跟踪检查专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规范使用。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对项目申报单位虚报项目、投资额套取专项资金的,取消申报资格,收回补助资金,三年内取消扶持政策享受资格;对虚假配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未尽事宜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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